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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2年02月14日
新版個資法:可望放寬告知義務限制
爭議最多的「告知義務」,法務部科長黃荷婷指出,可能修正的方向有:
第一、增列「倘若耗費過鉅,可採公告方式告知」,倘若企業為了履行告知義務,必須付出極高的成本、甚至可能動搖公司資料,則可採公告方式為之,但是,法條中並不會訂出耗費過鉅的標準,這部分只能由企業自行評估或證明。
第二、針對母法第54條所規範間接蒐集來的個人資料,可能拿掉一年內完成告知的限制,並增列「如果有處理或利用情況,再行告知」。企業間接取得的個資,有些時候不一定會使用,只是因為制度規範不得不蒐集,如:信用卡上的保證人、履歷表上的緊急聯絡人‧‧‧等,此類間接取得的個資,企業可以等到需要使用時,在履行告知義務即可。